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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于6月起施行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3月10日作者:文化部网站
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于6月起施行
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日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,将于6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、经济、社会、文化四位一体战略布局中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,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。立法保护是根本保护。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的出台,不仅提升了文化立法的层次和水平,而且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,在文化建设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,也为文化领域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。

  加强文化法制建设,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方面。随着文化发展在国家战略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,文化事业、文化产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壮大。丰富的社会实践与现实需要也彰显了文化立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。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,作为文化系统立法的提议者、主体,我们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,包括调查研究、系统分析、法理研究,与专家学者开展各种研究。可以说,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的出台,既是10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,凝结了无数文化工作者与专家学者的心血,同时,它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,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,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,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法律责任,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。

  要做好普法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,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,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、更加紧迫。为此,我们要广泛宣传和传播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,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,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。要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,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与行为,要依法给予坚决打击。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,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,也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。

  要抓紧制定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的实施细则,并推动建立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合机制。各地文化部门要抓住出台非遗法这一契机,顺势而为,再接再厉,积极推动各地人大制定非遗法实施条例。要对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进行不断修改完善。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以及现实的发展变化,要对不适合实际工作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,使之趋于完善。

  要继续加快文化立法进程,不断完善文化政策法规体系。与现实需要相比,我们还有大量文化立法工作要做,已经制定通过的法律也需要不断修改完善,相应的法规与条例也要不断补充。为此,“十二五”期间,我们要有计划、有步骤地继续推进《公共图书馆法》立法工作,抓紧研究制定《文化产业促进法》、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》。推动《博物馆条例》、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、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》等专项立法建设和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。积极参与促进文化艺术发展、鼓励文化艺术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。要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,提高依法治文、依法行政水平,让文化法制建设成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有力保障。